【政法队伍】公安分局党员积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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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分局党员积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员队伍教育管理,探索管理长效机制,调动广大党员立足
岗位比贡献、创先争优促发展的积极性,根据党章和党内
有关规定,结合队伍实际,制定本办法。
党员履职履责、评先树优、推荐提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关直属各部门的所有在册党员和预备党员。
因无法正常参加党组织生活的党员,可不列入积分管理范
围。
党员积分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组织实施
准的制定和修订,对支部全体党员积分进行评定和公示。
负责党员的积分统计、上报工作。每个党小组指定一名小
组成员作为记分员(原则上为各党小组的内勤),负责统
计上报工作。
分情况填写《党员积分登记表》(附件 3),由党员本人审
核签字确认,交党小组长审核通过后上报党支部进行评定。
成工作等情况,核实和评定每名党员的积分,填制《党员
积分公示表》(附件 4)及时向党员公示积分情况。党员对
本人积分有异议的,可向党支部反映,党支部应当调查核
实,核实情况及时向党员反馈。
异议的,将当月党支部《党员积分公示表》上报分局政工
室备案。
第三章分值设定
100
期为 1年(12 个月)。
计算。
年度积分,作为党员民主评议、评功授奖、推荐提拔任用
等的重要依据。
1
新按照 100 分计算。
摘要:

公安分局党员积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推进“四强”党支部建设,全面加强党员队伍教育管理,探索管理长效机制,调动广大党员立足岗位比贡献、创先争优促发展的积极性,根据党章和党内有关规定,结合队伍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实行党员积分管理,建立个人积分档案,作为党员履职履责、评先树优、推荐提拔任用的重要依据。第三条本办法的适用对象为分局党委所属派出所、机关直属各部门的所有在册党员和预备党员。第四条对于上级借调、外出培训学习及长期生病等原因无法正常参加党组织生活的党员,可不列入积分管理范围。第五条入党积极分子、党员发展对象、青年团员参照党员积分管理办法执行。第二章组织实施第六条支部委员会负责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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